原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法定代表人:苗青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校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三研究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负责人:林枫,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芳,女,该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文,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三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80400元,本院批准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200元,结案前预交案件受理费40200元。原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200元,其在本院结案前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剩余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400元,减半收取40200元,由原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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