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与吴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经营者:范盛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建,系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28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被告:吴某某,男,50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与被告吴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3.00元,减半收取计5337.00元,由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马英

书记员:罗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