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经营者:范盛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建,系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28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被告:吴某某,男,50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与被告吴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3.00元,减半收取计5337.00元,由原告西昌市晋某农药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马英
书记员:罗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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