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尔欧(中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19号。
法定代表人:DensenBriteCao曹殿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昊,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尔欧(中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尔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109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所提供的《聘任协议》系打印件,且无协议双当事人的签字,故上诉人所提交的《聘任协议》不能证明上诉人所主张的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之女办理绿卡,及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上诉人提交的其它证据均为复印件,从证据形式到证据的内容上,均不能认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之女办理绿卡的主张成立;二、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向其付款的事实并无异议,且于2017年5月12日的微信记录中承诺还款,包括还款的期限也作了承诺,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综上所述,西尔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崔玉水
审判员 李绍辉
审判员 罗丕军
书记员: 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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