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刘晓野(北京博天律师事务所)
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科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东西三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耿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庆,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西安科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科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科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科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科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红达
书记员:王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