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经济园区上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叔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灵,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百耀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娜。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01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百耀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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