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西安百耀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经济园区上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叔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灵,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百耀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娜。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01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百耀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