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塞山报喜鸟服饰专卖店(以下简称报喜鸟专卖店),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大上海广场1号。
经营者刘飞,西塞山报喜鸟服饰专卖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柯丹、李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饶继斌,黄石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报喜鸟专卖店诉被告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万劲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报喜鸟专卖店的委托代理人李波、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饶继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7月29日入职原告报喜鸟专卖店从事仓库保管工作,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按月向被告发放工资2150元,期间原告未安排被告休年休假。2014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同日双方办理了物品和钥匙交接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2014年6月向黄石市西塞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补缴社会保险5630.25元、补发加班工资22185元及1倍赔偿金22185元、支付失业保险金504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65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00元及1倍赔偿金4400元、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718元及1倍赔偿金2718元。2014年8月12日黄石市西塞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黄西劳仲裁字(2014)第0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报喜鸟专卖店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650元、失业救济金189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482.76元,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被告主张双倍工资无需提交证据,而原告作为用人单位需对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现原告辩称双方已签订有劳动合同,被被告拿走,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其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其赔偿数额计算为2150元×11月=23650元。二、关于被告主张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有加班的事实,也未举证证明原告掌控有被告加班的证据存在,故本院该被告的要求原告补发加班工资22185元及1倍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被告主张的失业保险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金。因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失业保险金,致使被告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告给被告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按照黄石市标准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原告应赔偿被告失业保险损失为630元/月×3月=1890元。四、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元及1倍损失的主张,因被告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五、关于被告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它应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劳动者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被告工作满1年未满10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未安排被告2013年年休假,应赔偿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其计算为2150元/月÷21.75天×5天×200%=988.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西塞山报喜鸟服饰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650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89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988.50元,合计26528.5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西塞山报喜鸟服饰专卖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审判员 万劲
书记员: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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