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卡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第一层A部位。
法定代表人:MORTENMUSCHAK。
委托讼诉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讼诉代理人:黄玲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某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贺建谊。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卡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某创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陆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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