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乡杨湖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成、张燕,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高庄路8号。
负责人冉启飞,重庆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总经理。
重庆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第4层。
法定代表人况劼,重庆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重庆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重庆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重庆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885元,由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885元,由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明军
书记员:刘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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