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齐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锐,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志军,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齐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襄阳齐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襄阳齐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衡丹
书记员: 秦素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