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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与湖北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靖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汽车大道15号。
负责人:邹丹,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义、陈秀娟,
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
湖北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创业服务中心C102。
法定代表人:靖某,
湖北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靖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灏,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高新科技局)与

湖北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科技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娟,被告百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靖某、被告靖某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灏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新科技局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百腾公司向原告返还资金150万元;2、判令百腾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靖某对被告百腾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0日,原告与百腾公司签订《襄阳高新区科技研发重点项目任务书(项目跟投类)》,项目名称为“乐生活”移动APP,项目起止年限为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项目经费合计900万元,其中原告跟投资金150万元。跟投资金返还截止时间2017年12月31日,跟投资金到期未能返还,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收取。超过一个月未返还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无力返还的,由其法人承担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任务书签订后,原告将150万元跟投资金支付给百腾公司,但是项目到期后,百腾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跟投资金150万元,靖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高新科技局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百腾公司返还原告资金150万元并将返还资金转入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23610130500000026。
被告百腾公司及靖某答辩称,1、资金150万元属实;2、原告诉请违约金标准过高,我们认为违约金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约定合同价款的20%;3、被告靖某并未作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且合同系高新科技局单方要求,是原告提供的格式文本,签订合同时,被告靖某并无更改合同的自由,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0日,高新科技局与百腾公司签订《襄阳高新区科技研发重点项目任务书(项目跟投类)》,项目名称为“乐生活”移动APP,项目起止年限为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项目经费合计900万元,其中高新科技局跟投资金150万元。合同约定跟投资金返还截止时间2017年12月31日,跟投类项目执行期结束,跟投资金一次性返还给区财政局。同时合同约定,跟投资金到期未按时返还,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收取,超过一个月未返还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无力返还的,由其法人承担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百腾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靖某在该合同上签字。2015年2月19日,高新科技局将跟投资金150万元转至百腾公司账户内。2017年5月24日,高新科技局作出《关于百腾公司跟投项目资金归还的函》,向百腾公司致函要求归还跟投资金150万元。百腾公司收到此函后,于2017年6月10日向高新科技局出具情况报告,表示将在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150万元跟投项目资金。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襄阳高新区科技研发重点项目任务书、支付凭证、双方往来函告及情况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高新科技局及百腾公司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了资金跟投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跟投金额为150万元。诉讼中,百腾公司对应返还高新科技局跟投资金150万元的主张予以认可,故本院对高新科技局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百腾公司主张日1‰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的问题,高新科技局没有举证证实其损失情况,故应认定其损失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院酌情调整为年6%的利息损失。关于二被告抗辩靖某在协议中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本院认为,协议中对于百腾公司法定代表人靖某在公司无力返还资金时承担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条款约定清楚,靖某也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故本院对二被告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但协议约定靖某在公司无力返还资金时承担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属于一般保证,高新科技局要求的靖某对百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成立,应由靖某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湖北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资金15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6%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靖某对
湖北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被告
湖北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靖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苏俊

书记员: 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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