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高新外国语学校,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原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飞,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伟,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高新外国语学校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襄阳高新外国语学校于2017年7月2日以被告陈某某因病去世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高新外国语学校的撤诉申请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高新外国语学校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襄阳高新外国语学校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书记员: 余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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