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高某某米某某清河村村民委员会(襄阳米某某村委会)。住所地:襄阳市高某某米某某清河村。
负责人:王锐,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露、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鹏锦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米某某村委会与被告襄阳鹏锦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襄阳米某某村委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米某某村委会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蒋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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