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鑫军威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军威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亿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吕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军威公司与被告晶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鑫军威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晶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军威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鑫军威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襄阳鑫军威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陶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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