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金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金某电气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邵斌,金某电气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英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红星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红星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9号万达写字楼A2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波,红星投资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齐斌、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金某电气公司诉被告红星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与其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电气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为92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金某电气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军
书记员: 刘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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