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达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红,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冶金中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襄阳达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襄阳达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达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达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襄阳达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轶
书记员: 余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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