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福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火炬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陶某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福某某公司与被告陶某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福某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建军
书记员: 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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