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爱洁废油回收有限公司
孙槐光(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邴世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
原告:襄阳爱洁废油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世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槐光、邴世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爱洁废油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爱洁公司)诉被告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佳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爱洁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佳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爱洁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佳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爱洁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佳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原告襄阳爱洁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爱洁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佳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爱洁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佳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原告襄阳爱洁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贤玉
审判员:杨晓波
审判员:吴勋
书记员:周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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