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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泽优纺织有限公司与乔某某、宋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襄阳泽优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云锦路乔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付良,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59719633-2。
委托代理人:胡东升、黄优,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系宋克昌妻子,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宋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宋克昌女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斌,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襄阳泽优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优纺织公司)与被告乔某某、被告宋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优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优、被告乔某某、宋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泽优纺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宋克昌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宋克昌与原告之间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严重错误。被告亲属宋克昌不幸死亡,提请樊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宋克昌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仅以宋克昌和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就认定宋克昌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宋克昌从1993年开始至今一直在襄阳市瑞金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宋克昌去原告处只是临时打工,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宋克昌到泽优纺织公司处工作,2016年2月12时12分,宋克昌在泽优纺织公司内晕倒死亡,樊城区柿铺派出所出警并排除他杀可能,襄阳市急救中心于同日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宋克昌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泽优纺织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分两次共计向宋克昌家属支付工伤款13万元。2016年4月6日,乔某某、宋娟向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樊劳人仲裁字(2016)38号仲裁裁决,裁决宋克昌与泽优纺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泽优纺织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乔某某与宋克昌系夫妻关系,宋娟系乔某某与宋克昌的女儿。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宋克昌于2016年9月到原告处工作,2015年2月3日在被告公司内死亡,2015年2月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宋克昌家属支付工伤款共计13万元,可以确认宋克昌与原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原告诉称与宋克昌之间系劳务关系,无证据证明,故原告诉称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本庭不予采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成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襄阳泽优纺织有限公司与宋克昌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运国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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