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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泓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襄阳泓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升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清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柯景坤,泓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声,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书田,北龙公司董事长。

原告泓升公司诉被告北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泓升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泓升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泓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为1020元,由原告襄阳泓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李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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