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泓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升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清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柯景坤,泓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声,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书田,北龙公司董事长。
原告泓升公司诉被告北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泓升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泓升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泓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为1020元,由原告襄阳泓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李蒙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