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欧亚男健医院,住所:襄阳市樊城区。
投资人:林国连,该医院院长。
原告: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住所: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连,该医院院长。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然、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襄阳欧亚男健医院、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欧亚男健医院、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被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襄阳欧亚男健医院、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诉称,2018年4月3日,被告向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二原告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连带支付剩余工资和双倍工资。2018年7月16日仲裁院作出裁决,确认被告与二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并向被告支付工资和双倍工资。原告认为被告与二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仲裁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判决确认二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向被告支付工资和双倍工资。
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与二原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原告给被告支付工资的银行明细及欠条、执业证书可以证明,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襄阳欧亚男健医院于2015年7月17日成立,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林国连,住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116号,经营范围中医科、外科、检验科、B超。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经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有效期2016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法定代表人林国连,地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116号,诊疗科目外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2017年4月5日,襄阳市行政审批局给刘某某发放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湖北省,执业范围外科,主要执业机构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
2005年4月7日,刘某某、邹红霞在公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户名为“陈*良”的6217002670****8118账号分别于2017年4月16日、5月28日、6月24日、9月30日、11月4日给邹红霞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汇款105625元、95000元、90800元、20000元、11904元。2017年8月21日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给刘某某出具一份欠条: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今欠到刘某某医生工资231904元,于9月初一次性还清(6-8.21号工资)。被告方陈述2017年9月30日、11月4日给邹红霞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汇款20000元、11904元,即为偿还上述欠条中的零头31904元。刘某某提供了其在原告2017年6、7、8三个月工资条,工资条显示三个月的保底工资均为80000元,三个月的实发分别为97710元、80000元、54194元(8月份实际上班天数21天)。6、7、8三个月工资总数正好是231904元,与欠条上工资数额、月份相吻合。2017年9月、11月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林向星、陈加良索要工资。
刘某某于2018年4月3日向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8月21日与二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二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0000元;3、二原告向刘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0000元(6×80000)。2018年7月16日,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樊劳人仲裁字(2018)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刘某某与二原告自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二原告支付刘某某工资200000元;3二原告支付刘某某双倍工资417704元。二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给刘某某出具了工资欠条,刘某某医师执业证书主要执业机构为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刘某某陈述的原告财务人员陈加良也给刘某某发放了2017年3、4、5月工资(因原告拒绝提供单位花名册,本院认可刘某某陈述意见)。而襄阳欧亚男健医院与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名称类似,经营地址相同,负责人相同,诊疗项目类似,襄阳欧亚男健医院与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实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故本院确认襄阳欧亚男健医院与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21日与刘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应当自刘某某在其处工作次月起签订书面劳动但未签订,二原告应当支付刘某某双倍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产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襄阳欧亚男健医院、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襄阳欧亚男健医院、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与被告刘某某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原告襄阳欧亚男健医院、襄阳欧亚男健泌尿外科医院支付被告刘某某拖欠的工资20万元、双倍工资另一半417704元(95000元+90800元+97710元+80000元+54194元)。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在新
书记员: 杨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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