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豪(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黄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湖北科奥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张国旗
原告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豪、黄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科奥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国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科奥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国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4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剑林
书记员:邴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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