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091593XQ.
法定代表人: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涛、潘娜,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宇某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68349125B.
法定代表人:孙良伦,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襄阳长虹干菜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宇某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襄阳长虹干菜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并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
书记员: 孙心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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