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建山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珊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下称华新武汉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华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凤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下称华新襄阳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李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兴士达塑胶有限公司(下称兴士达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东风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建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莉,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建山,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东歌,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建山公司与被告华新武汉公司、华新襄阳公司、兴士达公司、刘建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12月20日向原告建山公司送达补交诉讼费交费通知。原告建山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山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640元,减半收取21820元。原告0621198912244219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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