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市鼎浩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清河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源力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工业集中区金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卫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鼎浩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力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鼎浩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鼎浩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鼎浩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原告襄阳市鼎浩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松
书记员: 肖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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