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杨文忠(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
梁某
梁正清(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原告襄阳市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忠,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梁正清,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襄阳市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襄阳市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光辉
审判员:杨逢阳
审判员:刘俊亨
书记员:马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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