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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与襄阳建高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襄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体材料办公室),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喜朝,墙体材料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建高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高墙体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祠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立云,建高墙体公司负责人。

原告墙体材料办公室与被告建高墙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通知原告墙体材料办公室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墙体材料办公室未按期缴纳,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俊

书记员: 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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