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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劳动就业服务开发公司诉湖北远达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劳动就业服务开发公司
张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湖北远达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杨某某

原告襄阳市劳动就业服务开发公司(下称市劳动就业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贺建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远达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下称远达会计公司)。
住所地武昌临江大道96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写字楼酒店11层。
法定代表人谢远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市劳动就业公司与被告远达会计公司、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远达会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内,故提出异议,希望能将本案移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内,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远达会计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内,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远达会计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孙娟

书记员:吴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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