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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公路管理局与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金路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市公路管理局工会委员会、湖北大信正则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67-69号,组织机构代码42042593-7。
法定代表人戴鸿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双河镇,组织机构代码27175200-1。
法定代表人王开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克勤,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樊市金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17939472-3。
法定代表人黄双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局工会委员会,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军,工会主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信正则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积仓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76744009-5。
法定代表人李荆江,主任会计师。

上诉人襄阳市公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金路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市公路管理局工会委员会、湖北大信正则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9元,退还给襄阳市公路管理局。

审 判 长  王小云 审 判 员  苏红玲 代理审判员  熊 蓓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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