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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传染病医院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襄阳市传染病医院(下称传染病医院),住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根成,传染病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勤,传染病医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水,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锋、王丹青,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传染病医院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传染病医院当庭提交了由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某某认为,法院未向其送达(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书,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待(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再恢复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110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是否已生效目前尚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温继若
审判员 张艳君
人民陪审员 袁敬锐

书记员: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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