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五强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清算组
申请人襄阳市五强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负责人王波,清算组组长。
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鄂襄阳中法民清(预)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受理襄阳市五强塑料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鄂襄阳中法民清(算)字第00002-1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清算过程中,因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襄阳市五强塑料电器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故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破(预)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受理襄阳市五强塑料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襄阳市五强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院认为,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襄阳市五强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审判长:王正臣
审判员:陈守军
审判员:赵炬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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