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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世纪大酒店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吴珍,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申请人: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张英名下的房屋(见保全申请明细)。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2018年4月10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襄阳仲裁委员会的移送和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张英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1号闽发-汉江国际3幢4单元6层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90168-1(共有产权证号:00190168-2),土地证号:320913030-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明

书记员: 邵泽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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