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富异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襄阳富昇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玲,襄阳富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鹏,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财,
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毕奎,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和解。
上诉人襄阳富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襄阳富昇公司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但未予交纳,本院委托原审法院送达诉讼收费通知,但上诉人襄阳富昇公司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刘峰
书记员: 周思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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