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14号。
法定代表人:徐治友,襄阳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住所地:襄阳市前进路111号。
代表人杨继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光辉、张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上诉人襄阳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孟某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阳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襄阳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襄阳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73元,减半收取4737元,由上诉人襄阳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晶晶 审判员 王佼莉 审判员 任 侨
书记员:罗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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