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棠景街16号怡景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发忠,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住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檀溪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韦玉忠,该中心中任。
委托代理人潘文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襄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富强
审判员 刘泽震
代理审判员 吴勋
书记员: 杨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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