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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钛金工艺厂破产清算小组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襄樊市钛金工艺厂破产清算小组
刘江涛(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曾勇(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吕鹏(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原告襄樊市钛金工艺厂破产清算小组。
负责人聂磊,系该破产清算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涛,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勇、吕鹏(实习),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樊市钛金工艺厂破产清算小组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襄樊市钛金工艺厂破产清算小组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樊市钛金工艺厂破产清算小组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樊市钛金工艺厂破产清算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襄樊市钛金工艺厂破产清算小组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襄樊市钛金工艺厂破产清算小组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樊市钛金工艺厂破产清算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襄樊市钛金工艺厂破产清算小组负担。

审判长:李韬
审判员:吴芳
审判员:程龙霞

书记员: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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