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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振帮实业公司与郭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襄樊市振帮实业有限公司
曾泽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郭某

原告襄樊市振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帮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马亮,振帮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泽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原告振帮公司与被告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郭某涉嫌刑事犯罪,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中止该案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3日恢复本案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剑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成富、肖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泽斌、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事实清楚,应当偿还。被告郭某借款后未予偿还,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振帮公司诉请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襄樊市振帮实业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
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财政预算外资金襄阳分户,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事实清楚,应当偿还。被告郭某借款后未予偿还,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振帮公司诉请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襄樊市振帮实业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
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张剑林
审判员:刘成富
审判员:肖军

书记员:邴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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