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樊市大桥口小学(以下简称大桥口小学)。
法定代表人双志兵,大桥口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汉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50岁,住本市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桥口小学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桥口小学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桥口小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桥口小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桥口小学负担。
审判员 李红文
书记员: 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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