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襄樊市大桥口小学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襄樊市大桥口小学(以下简称大桥口小学)。
法定代表人双志兵,大桥口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汉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50岁,住本市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桥口小学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桥口小学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桥口小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桥口小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桥口小学负担。

审判员 李红文

书记员: 海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