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某
吴青江(北京唐文书律师事务所)
原告褚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青江,北京唐文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包括代为签收各种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请求事项,变更、放弃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庭审辩论,调解,接收调解款,代为在各种法律文书签名等事项。
委托代理人胡三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包括代为立案,提起诉讼请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调取证据,代为在各种法律文书上签名,代为申请诉讼保全,鉴定,庭审举证、质证、辩论,进行和解、调解,接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以暂时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晓强
审判员:徐银山
审判员:刘俊
书记员:李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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