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超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超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褚某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5.00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芝 代理审判员 陈兰花 人民陪审员 马艳玲
书记员:孙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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