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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超诉与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褚某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超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超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褚某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5.00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芝 代理审判员  陈兰花 人民陪审员  马艳玲

书记员:孙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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