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某
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
原告: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褚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祖惠
书记员:王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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