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俊,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某诉上海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财产保全费758元,合计诉讼费1581元,由褚某负担。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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