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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与上海佳勤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冷黑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勤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冷黑根,经理。
  被告:冷黑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褚某与被告上海佳勤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勤公司)、冷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被告佳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冷黑根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月7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被告佳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冷黑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勤公司支付款项38,000元;2.判令佳勤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拖欠借款本金3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冷黑根对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佳勤公司、冷黑根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储秀与佳勤公司通过上海银沛数据管理有限公司物银通APP平台订立了合同编号为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X、HTF-SJXXXXXXXXXX的五份《借款协议》,约定佳勤公司向储秀借款共计133,490元。同时冷黑根作为佳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储秀签订了编号为HFT-QYXXXXXXXXXX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佳勤公司向储秀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储秀按约向佳勤公司出借借款133,490元,借期届满后佳勤公司却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期间,佳勤公司共计还款9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偿还。2018年12月3日,储秀、佳勤公司及冷黑根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第1款中的欠款50,230元已在(2018)沪0114民初13914号案件中进行过处理,储秀系根据《和解协议》第2款中的欠款38,000元提起本案诉讼,该条约定佳勤公司应于2018年12月15日前向储秀支付38,000元,逾期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冷黑根为本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多次催缴,佳勤公司、冷黑根却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遂酿诉。
  佳勤公司与冷黑根共同辩称,储秀所主张的38,000元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其曾于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4日向储秀的律师徐兴俊转账共计20,000元,剩余款项也已经支付徐兴俊,但是具体支付时间及付款形式记不清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佳勤公司(借款人)与储秀(出借人)先后签订编号为HFS-SJXXXXXXXXXX、HF7-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HFS-SJXXXXXXXXXXX、HTF-SJXXXXXXXXXX的五份《借款协议》,约定佳勤公司向储秀借款共计92,290元。2017年8月8日,冷黑根与储秀签订编号为HFT-QYXXXXXXXXXX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冷黑根为在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因债务人佳勤公司在福通项下与债权人储秀签订的所有《借款协议》或其他相同性质的协议,从债权人处获得的一笔或多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证明》称,该公司与上海银沛数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代付业务合作协议》,提供资金代付服务给至上海银沛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该司在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接收到合作商户上海银沛数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系统对接口发起的向户名为佳勤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支付7笔付款的请求,总金额为133,490元。该司已全部完成付款交易,将资金全部付至该账户中。盖有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付款明细显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向佳勤公司付款7笔,总金额为133,490元。
  储秀(甲方)、佳勤公司(乙方)、冷黑根(丙方)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借款结算协议》,约定:甲乙双方通过上海银沛数据管理公司订立了编号为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X、HTF-SJXXXXXXXXXX的五份《借款协议》,甲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HFT-QYXXXXXXXXXX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了前述《借款协议》项下借款合计92,290元。同时,甲乙双方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因乙方未能按期还款,丙方未能履行担保责任,甲方遂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沪0114民初13914号;经协商,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乙、丙方应于2018年9月18日前向甲方支付70,000元,甲方收到款项后即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三起案件的仲裁申请;乙、丙应当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57,400元,甲方收到款项后即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两起案件的仲裁申请;乙、丙方按照上述约定,共计向甲方支付127,4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92,290元、仲裁申请费20,527元、利息9,583元、律师费损失5,000元;自上述费用全部到账后,甲、乙、丙三方就编号为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X、HTF-SJXXXXXXXXXX的五份《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再无纠纷;甲方在收到上述约定款项后,应当于2017年10月18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18)沪0114民初13914号案件的起诉;乙、丙方应当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50,230元,自上述费用全部到账后,甲、乙、丙三方就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再无纠纷;乙、丙方未能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甲方有权就已支付款项优先扣除律师费、仲裁或诉讼费用等再行抵扣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化24%标准,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逾期利息;乙、丙对于上述款项均承担连带责任……储秀的委托代理人徐兴俊在甲方处签字,佳勤公司、冷黑根的委托代理人李丽分别在乙方、丙方处签字。
  储秀(甲方)、佳勤公司(乙方)、冷黑根(丙方)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甲乙双方通过上海银沛数据管理公司订立了编号为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HFT-SJXXXXXXXXXXX、HTF-SJXXXXXXXXXX的五份《借款协议》,甲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HFT-QYXXXXXXXXXX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了前述《借款协议》项下借款合计92,290元;同时,甲乙双方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因乙方未能按期还款,丙方未能履行担保责任,甲方遂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沪0114民初13914号;后各方于2018年9月达成《借款结算协议》,但乙、丙未能切实履行,经过再次协商,三方达成如下协议:1.鉴于佳勤公司(此处笔误写成储秀还款,储秀已表明真实意思是佳勤公司还款)已于2018年9月18日支付70,000元,2018年12月3日支付20,000元,现三方确认乙、丙方根据《借款结算协议》未履行事项为(1)乙、丙方应于2018年10月15日支付甲方37,400元,逾期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2)乙、丙应于2018年11月30日支付甲方50,230元,逾期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2.基于第一项事实,三方再次协商确认乙、丙后续款项支付方式为乙、丙方共同于2018年12月15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8,000元(该笔款项包含根据《借款结算协议》应当支付的逾期利息,甲方根据《借款结算协议》对乙丙方应当支付的截至2018年12月15日的逾期利息则不再计算);3.甲、乙、丙三方确认,同意在(2018)0114民初13914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由乙方于2018年12月30日向甲方支付50,230元,逾期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储秀在甲方处签字,冷黑根分别在乙方、丙方处签字,佳勤公司在乙方处盖章。
  据冷黑根与徐兴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冷黑根于2018年12月3日晚上20:24向徐兴俊转账8,000元,徐兴俊在2018年12月4日早上9:41催问“冷总啊,2,000元剩余款啊……”据冷黑根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冷黑根于2018年12月3日向徐兴俊转账10,000元,于2018年12月4日向徐兴俊转账2,000元,前述三笔还款金额合计20,000元。对此,储秀表示,该20,000元还款即为《和解协议》第1项中确认的佳勤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已归还的20,000元;徐兴俊在2018年12月4日通过微信向冷黑根催讨剩余2,000元,是因为《和解协议》约定佳勤公司、冷黑根应于2018年12月3日归还20,000元,而其实际于当日仅归还18,000元,由此可以印证前述20,000元还款即为《和解协议》1项中确认的佳勤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归还的20,000元;至于为何《和解协议》签订于2018年12月3日,而冷黑根于2018年12月4日还向徐兴俊转账2,000元,储秀表示系因为《和解协议》是储秀与冷黑根所签订,而收款人是储秀的代理律师徐兴俊,所以存在一天的时间差。而佳勤公司、冷黑根则表示,前述20,000元还款是针对《和解协议》第2款中38,000元欠款的还款;剩余18,000元是用现金归还,但佳勤公司、冷黑根对于18,000元的还款事实无证据证明,对此储秀予以否认。
  审理中,储秀、佳勤公司、冷黑根均认可,各方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对之前所有借款所进行的最后一次确认和约定;本案诉讼仅针对《和解协议》第1款第(1)项以及第2款,与第1款第(2)项、第3款、第4款无涉。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证明》、转账记录、《借款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结算协议》《和解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案其他证据或欠缺形式要件,或与本院认定的事实无关,或欠缺证据相印证,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储秀与佳勤公司之间先是签订了编号为HFS-XXXXXXXXXX、HF7-SXXXXXXXXXX、HFT-S1XXXXXXXXXX、HFS-JXXXXXXXXXXX、HTF-SJXXXXXXXXXX的五份《借款协议》,后储秀、佳勤公司、冷黑根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借款结算协议》,后储秀、佳勤公司、冷黑根再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和解协议》,也即该《和解协议》是储秀、佳勤公司、冷黑根对之前债务的最后确认和约定,储秀以此作为主张债权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和解协议》中,冷黑根在对于储秀与佳勤公司之前的债务知晓的情况下作出了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储秀以此要求冷黑根对于佳勤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亦予以确认。
  储秀、佳勤公司、冷黑根均认可,本案诉讼仅针对《和解协议》第1款第(1)项以及第2款,与第1款第(2)项、第3款、第4款无涉。而根据《和解协议》第1款第(1)项以及第2款,约定,佳勤公司、冷黑根应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向储秀支付38,000元。
  冷黑根表示,佳勤公司、冷黑根已向储秀支付前述38,000元款项。对于其中20,000元还款,佳勤公司、冷黑根提交冷黑根向储秀的代理律师徐兴俊的三笔转账为证。对于该三笔转账是《和解协议》第1款中确认的已归还的20,000元,还是针对第2款中约定的佳勤公司、冷黑根后续应还未还的38,000元款项的还款,本院认为,首先,从时间来看,该三笔款项的转账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3日两笔和2018年12月4日一笔,与《和解协议》第1款第(1)项中载明的佳勤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还款20,000元的时间基本相符,对于为何有一天时间差的原因储秀也给予了说明;从金额来看,该三笔转账金额合计恰为20,000元,与《和解协议》第1款第(1)项中载明的佳勤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还款金额一致;更为重要的是,在冷黑根于2018年12月3日向徐兴俊支付18,000元之后,徐兴俊于2018年12月4日向冷黑根催讨“剩余2,000元”,冷黑根再于2018年12月4日向徐兴俊支付2,000元,由此可见徐兴俊催讨的所谓“剩余2,000元”应为2018年12月3日应还款20,000元中未予支付的2,000元,反之,如果冷黑根支付的前述款项为后续应当支付的38,000元中的还款,则徐兴俊催讨的剩余款项不应仅为2,000元。综上,本院认为,冷黑根向徐兴俊支付的20,000元即为《和解协议》第1款中确认的佳勤公司已于2018年12月3日归还的20,000元。对于剩余18,000元欠款,虽然佳勤公司、冷黑根表示其也已经偿还,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即便如佳勤公司、冷黑根所述该18,000元欠款实际已经偿还,佳勤公司、冷黑根亦应为其未能妥善保存证据和充分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本院认定在储秀、佳勤公司、冷黑根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和解协议》之后,佳勤公司、冷黑根并未按约支付款项。因此,储秀有权要求佳勤公司、冷黑根共同支付38,000元,该款项包括本金37,400元(根据《借款结算协议》、还款情况以及《和解协议》第1款第(1)项内容,认定其中借款本金金额为37,400元)和截至2018年12月15日的利息;同时,储秀还有权要求佳勤公司、冷黑根共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拖欠借款本金3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佳勤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秀款项38,000元;
  二、上海佳勤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秀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冷黑根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50元、保全费400元,由上海佳勤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冷黑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亚平

书记员:钱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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