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郝茂森,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郑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登记在郑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高压走廊北侧美林新东城B区2-商铺1号、商铺2号、商铺3号(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第××号、第××号)的房屋三套,并已提供担保人吴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东柳西里33号楼5层6门651号的房屋做担保(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吴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东柳西里33号楼5层6门651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亚光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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