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文,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润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褚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褚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启飞 审 判 员 张贵明 人民陪审员 张素洁
书记员:赵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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