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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与褚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褚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文,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润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褚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褚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启飞 审 判 员  张贵明 人民陪审员  张素洁

书记员:赵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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