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现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华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及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褚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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