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玉喆,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褚某某诉被申请人史玉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褚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史玉喆名下的位于涿州市产(房产证号:涿房权证清凉寺字第新××号),(保全金额为43万元),且申请人褚某某以登记在涿州市伯力恒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华阳路同善园小区商业门面房(房产证号:涿房权证清凉寺字第新0321**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史玉喆名下的位于涿州市产(房产证号:涿房权证清凉寺字第新××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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