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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与乔文峰、尹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祁静梅,女,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乔文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城中经济开发区。
被告尹卫民(系乔文峰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城中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相红,男,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乔文峰、尹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锦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斌、李佐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祁静梅,被告乔文峰、尹卫民的委托代理人李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按约履行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愿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向本院申请放弃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乔文峰、尹卫民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承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文峰、尹卫民欠原告褚某某借款8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2300元。由被告乔文峰、尹卫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锦国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李佐军

书记员: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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