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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与夏某、张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京,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夏某、张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郄宝宏 审 判 员  刘东生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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