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京,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夏某、张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郄宝宏 审 判 员 刘东生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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