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某
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程丹丹(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刘某国
原告褚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丹丹,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国,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刘某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洁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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