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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褚某某
王某某
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褚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褚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自行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294.00元,减半收取647.0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294.00元,减半收取647.0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雪松

书记员: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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